蒋信斌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被挂靠经营,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蒋信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2
浏览量:1081

一、基本案情

201310月,广东人岳某经朋友介绍,兴冲冲带着300万元来达州投资经营煤炭生意。经与达州当地人包某协商,约定岳某投资500万元,包某具体管理,挂靠重庆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经营煤炭生意,岳某不参与具体经营,只管收取红利。协议达成后,包某与重庆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重庆公司出具经营煤炭生意的所有资质证书,并给包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交付重庆公司印章一枚,委托其作为公司代表经营达州一带的煤炭业务。岳某随即将300万元现金打入重庆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内,坐等分红。但经营仅仅34个月,岳某查账,发现经营行为竟然一直亏损,无一利润,300万元不断减少,分红渺茫。于是岳某要求退出合作,经与包某协商,自己投入的300万元转为借款,并签订了协议,出借人为岳某,借款人为重庆公司,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等相关事宜,包某在借款人重庆公司盖章下面签名。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包某并未还款,重新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仍履约;再签,再失约。如此再三,续签5次,仍未还款。且重庆公司该专用账户上已经没有分文,包某也表示自己无钱可还,认账不赖账。岳某找到重庆公司要求还款,重庆公司以该借款系包某所借,与公司无关而断然拒绝。万般无奈,绝望的岳某来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蒋信斌律师。

二、办案思路

蒋律师了解案情后,欣然接受委托。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到底是被挂靠者享有承担还是该挂靠者胸有承担?蒋律师认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上,本无挂靠经营之说;但在经营实践中,这种挂靠经营大量存在。在法理上,显然只能认定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尽管款项的实际使用人系包某,但是借款合同明确显示,借款人为重庆公司,就应依法认定重庆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借款依法应认定为重庆公司的借款。而包某在合同中的地位只能认定为重庆公司的代表人,但其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我国是禁止挂靠经营的。法律不应该保护非法的经营行为。厘清以上法律关系后,我们发现,本案本质上就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偿还。

三、办案结果

按上述思路,蒋律师迅速写好诉状,递交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个多月的艰难诉讼,20143月,法院支持了蒋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诉状上诉讼请求,判决重庆公司偿还岳某借款及利息350余万元,包某承担连带责任。

后记:本案一审生效,岳某申请强制执行,冻结重庆公司另一账户内的存款350余万元,正当岳某看到希望庆幸之时,岂料风云突变,案外人谯某对该笔冻结款的所有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笔存款应认定为重庆公司所有还是谯某所有呢?敬请期待蒋律师的该案代理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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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信斌
  • 执业律所: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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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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